職權主義
指行政程序之發動及終結,取決於該管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意思所拘束
原則:多數情形下,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發動(行政程序法§34)例外:處分主義-授益處分有時須由當事人申請,方有程序之開始(或因當事人撤回申請而使程序終了)
行政程序的開始和終結
原則:採職權主義(*參考行程法34條)
取決於該管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意思所拘束
例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參考行程法34條但書部份)
受益處分虛有需由「當事人」申請,程序才開始:「當事人」撤銷,而程序終結。)
*34條前段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34條但書 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38 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原則上係採: (A) 當事人進行主義 (B)職權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