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下命處分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 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 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 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 行政處分。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 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 認之行政處分。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
1.何種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A)下命處分(B)侵益處分(C)羈束處分(D)裁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