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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1
(A)O
(B)X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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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Mefy 高二上 (2017/05/12)

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
(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原則)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2F
112泛國營/國營三榜 高三下 (2022/08/28)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離職後三年內與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關鍵字→「後3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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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A)O(B)X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