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指一機關為二以n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n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採購法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205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何種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財物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