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六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三類產品)。
228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