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 18 ~19條﹝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縣市升格為直轄市者,少了「縣市公共造產事業」之事項;惟"縣"升格為直轄市者,多了「調解業務」,故其自治事項並無多大之增減。
以上為自己之整理,供參....
各縣市積極爭取升格為直轄市,希望爭取更多實質上的效益,下列那一項不是升格為直轄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