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之n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n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14.公示送達自公告日前,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經幾日發生效力?(A)20日(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