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訴願提起相關期間限制,何者錯誤?(A)處分相對人應自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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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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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12地特必上 高三上 (2023/03/25)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61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第 62 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