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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於立法 院審議議案過程中,得不受邀請備詢?
(A)本於五院相互尊重立場,並依憲政慣例
(B)因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並無司法、考試、監察等權之實權,既無 實權,自無義務備詢
(C)因憲法本文明文規定
(D)因司法、考試、監察等院並無議案提案權,故無必要代表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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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a Su 國三下 (2012/03/28)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矢花秋津 高一上 (2012/11/03)
釋字第 46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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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末日 高二上 (2015/05/22)
院長→陳述意見
4F
涵玟 高三下 (2024/03/14)
釋字461號: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1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於立法 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