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憲法第四十九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
憲法第四十九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22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之事由? (A)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