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24後段 立法.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公營事業之1 .董事
2 .監察人
3 .總經理
4 .文武公職員
◎立法委員兼任公職之限制:1.不得兼任官吏。(憲§75)2.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委行為法§11)3.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74號)4.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律師、大學教授。
39 立法委員於任期中被任命為台電公司董事長,則其立法委員之資格應如何 處理
39 立法委員於任期中被任命為台電公司董事長,則其立法委員之資格應如何 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