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第4條:立法委員113人
憲法增修第5條:大法官15人
憲法增修第6條:考試委員若干人
憲法增修第7條:監察委員29人
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委員名額為若干人。
下列何種人員,憲法增修條文未明確規定其法定名額? (A)大法官(B)考試委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