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壹、新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
一、 新藥:指新申請之品項,於本基準收載品項中,屬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者。
二、「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品項:
(一) 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
1、 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
2、 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
3、 綜合維他命
4、 綜合感冒藥
5、 制酸劑
(二) 其他處方藥品:
1、 原開發廠藥品:
(1) 原開發公司之母廠或子廠所生產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2) 具有原開發公司以書面授權在本國委託製造或共同販售,且在授權期間所產、售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2、BA/BE學名藥品:
實施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BA/BE)實驗,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藥品。
3、一般學名藥品:
其他非屬BA/BE學名藥之學名藥品。
不懂為什麼 "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29-2)
當初立法的原因是想鼓勵廠商做出更好BE學名藥品嘛?
BABE學名藥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學名藥如果實施BE,可以重新建議核價,但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一般學名藥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
不大於BABE之藥品支付價格,不高於原開發廠之80%
49.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得重新建議核價 (B)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