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五、利息所得。六、租金收入。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0.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