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比較
1. 若屬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請看民法第225條
2. 若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請看民法第226、227條
3. 甲出售自行車予乙,乙先支付半數價金,並言明兩天後甲應將自行車交予乙。但當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