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對乙負有 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丁戊分別提供其名下 A、B、C 之土地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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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12/01)
第 875-2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最新訊息中央法規司法解釋條約協定兩岸協議綜合查詢跨機關檢索法治宣導專區 智慧查找 法律扶助 創意教案 法律時事漫談 網站使用說明 網站使用手冊 會員服務介紹 網站單元簡介 法規資料檢索範圍 資料更新...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