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及現行法律對於婦女參政權之保障,不包括下列何者?(A)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阿摩線上測驗
1F 涵玟 高三下 (2024/03/28)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直轄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鄉(鎮、市)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7條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8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