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易生實害的行為,約定為犯罪行為,以規範人民不要為之。構成要件本身以一定的行為方式為要素,犯罪之成立與實際上是否出現危險無關。只要為構成要件所規定的特定行為,犯罪即可成立,法官並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
2.具體危險犯:係指構成要件本身除了規定一定之行為方式外,並以現實上發生一定之危險為要件,此一要件是一構成要件要素,法官必須在具體個案中認定危險狀態是否已經出現,因為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因此將之歸類為結果犯。
1.下列何者為行為犯?(A)過失犯 (B)具體危險犯 (C)不純正不作為犯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