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 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 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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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5), C(2), D(0), E(0) #20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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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026
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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