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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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 C(0), D(0), E(0) #3289882

詳解 (共 1 筆)

#6318706
(三)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技術服務廠商如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廠牌者,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備具理由主動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透過審查方式,確認提及廠牌之情形有無逾機關所必須。
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read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pkPrmsRuleContent=700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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