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
本題在中華民國法典內找不到任何法條內有"依法考績陞等"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規定, 可能是超法規晉陞合法理事由吧?!
補充一下。這題問的是考績法,題目寫得比法條「好看」多了。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 (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取得)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38 現職公務人員連續任職年限,俸級與考績均達一定標準,得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