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在爭取有色人種的民權過程中,曾經採取一種被認為相當成功的策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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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 Hwang 高三下 (2013/08/26)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該案於1954年5月17日由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決定,判決種族隔離本質上就是一種不平等,因此原告與被告雙方所爭執的「黑人與白人學童不得進入同一所學校就讀」的種族隔離法.....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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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想快點上岸 小六上 (2019/11/13)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7788/ 一九五○年代,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簡稱NAACP)已經成功贏得法律爭奪,反對歧視黑人制度(The Jim Crow System),特別是在一九五四年,最高法院判決以種族作為分離學校的依據是違憲的。此項規定配合其他法令,傳到非裔美國人的耳朵,使他們認為整個種族分離制度已失去法律的效力,並鼓勵黑人爭取履行法院的判決,以及爭取更廣大的法律改革,並且催促群眾的抵抗運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