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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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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ㄇㄒ加油!!! 小五上 (2017/03/31)
可歸責債務人,致給付不能,仍應「替代給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106 Police 上榜 大四上 (2017/05/22)

還是要給相同的東西~

4F
Heaven Ke 高一下 (2018/03/06)

民法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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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variyun 大四上 (2020/05/24)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四 款 契約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2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