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給相同的東西~
民法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四 款 契約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2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