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 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 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3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修憲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人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