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無效 -> 無存續力可言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D)處分之作成缺乏專屬管轄以外之其他土地管轄權限者
故選(D)
35. 下列書面行政處分,何者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其行政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