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阿摩線上測驗
1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2/20)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A)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D)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