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19.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總統上任時,都必須重新提名考試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