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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下列關於訴願有理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對於課予義務訴願,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處分機關速為處分
(C)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一律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D)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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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加油撐到最後 大三上 (2017/05/20)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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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icole Li 高三下 (2017/07/06)

訴願法第九十六條定有明文:「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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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ingularidad 小一下 (2017/11/22)

除非涉及事證調查,發現新事證得為維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外,否則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4F
bonnenuit0104 高三下 (2018/03/21)

解釋字號:釋字第 368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3年12月9日

解釋爭點:官署依裁判重為復查之決定,得與前決定同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乃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對其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請求法院予以終局解決之規定。故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倘依重為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謂:「本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裁判,如於理由內指明由被告官署另為復查者,該官署自得本於職權調查事證,重為復查之決定,其重為復查之結果,縱與已撤銷之前決定持相同之見解,於法亦非有違」,其中與上述意旨不符之處,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23.下列關於訴願有理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應以決定撤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