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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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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回覆。臺北市政府之處置 是否合法?
(A)合法;甲僅為陳情,臺北市政府無回覆之義務
(B)合法;甲既未繕具訴願書,視為未依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毋庸處理
(C)不合法;甲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D)不合法;甲之行為視為已提起訴願,應命其補送訴願書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6身心障礙特考行政法模擬試題第二回#6019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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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6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cherbim0g
小六上 (2017/04/28)
已讀不回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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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加油撐到最後
大三上 (2017/05/21)
訴願法57條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0/06/22)
第 14 條
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三十日
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
已逾三年者
,
不得提起
。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
收受
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
誤向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
訴願機關以外
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
收受之日
,
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第 57 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
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
者,
視為
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
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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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