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回覆。臺北市政府之處置 是否合法?
(A)合法;甲僅為陳情,臺北市政府無回覆之義務
(B)合法;甲既未繕具訴願書,視為未依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毋庸處理
(C)不合法;甲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D)不合法;甲之行為視為已提起訴願,應命其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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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bim0g 小六上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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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加油撐到最後 大三上 (2017/05/21)

訴願法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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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orz1023 研一上 (2020/06/22)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
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
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
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
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
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49.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