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範,在高雄市所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中,百分之五十給高雄市..-阿摩線上測驗
2F Huei Lan Duan 研一下 (2012/11/08)
1、稅源分立: (1)國稅: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2)地方稅: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之規定: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2、稅收分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可分為「國稅分成給地方」與「縣稅分成給鄉(鎮、市)」兩種,茲分別說明如下: (1)國稅分成給地方(包含由中央之統籌分配稅):例如...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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