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21.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行政院所屬之三級行政機關,其名稱應定為: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