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 452 號解釋
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平等原則
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2號解釋之見解,夫妻住所之設定應符何種憲法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