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第12條規定: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是由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7. 自95年1月1日起全國同步實施「強制式垃圾分類」,要求民眾將垃圾分為一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