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當選總統後,才被發現其在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具有外國國籍,則此時應如何處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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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9/3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款):「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