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樓上少"令")
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 大法官解釋第185號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旨在使司法院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責,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1.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向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