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選項 違憲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未...
大法官釋字710
中華...
釋字第 710 號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8.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予申辯機會逕行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