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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8.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過失相抵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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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days Awai 大二上 (2017/07/13)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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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涵玟 高三下 (2024/03/28)
依照《民法》第26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就是學理上所稱「不安抗辯」的法律依據。
 
節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98.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