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
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
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7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乙種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不得少於? (A)新臺幣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