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27 依民法對於旅遊服務的定義係指: (A)代訂機票及住宿飯店 (B)安排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