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新僱..-阿摩線上測驗
Pei 大一下 (2019/09/07):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6 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附表十四: 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 基本一般教育訓練3小時+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增列3小時=至少6小時。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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