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依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和正當法律程序無關?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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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鉛筆 大一下 (2017/03/11)
(如果變成販賣,請告知,我定改回)釋字第 396 號 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 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 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 (沒有 書面審理)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3+%E4%BE%9D%E5%8F%B8%E6%B3%95%E9%99%A2%E9%87%8B%E5%AD%97%E7%AC%AC+396+%E8%99%9F%E8%A7%A3%E9%87%8B%E4%B9%8B%E8%A6%8B%E8%A7%A3%EF%BC%8C%E4%B8%.....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jamiechou721 國三下 (2017/06/09)
釋字第 396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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