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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1.倘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消費者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 法律效力為何? 
(A)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C)契約無效 
(D)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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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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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鉛筆 大一下 (2017/03/11)
邱亥子 國二上 (2015/12/18 18:29) 63       第 11-1 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16+%E5%80%98%E4%BC%81%E6%A5%AD%E7%B6%93%E7%87%9F%E8%80%.....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涵玟 高三下 (2024/03/29)
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引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11.倘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消費者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