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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4.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後,甲、乙、丙三人協議分 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蕭鉛筆 大一下 (2017/03/13)
(如果變成販賣,請告知,我定改回)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白話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剛好都拿1/3,其中大哥甲欠鄰居庚錢,所以將他的1/3土地抵押給庚。恰巧三兄弟每個人都需要錢,所以想要分割土地,但是以法條規定,【抵押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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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徐川崎 小一下 (2017/06/11)

佛心來的 感恩


5F
Jk 大一上 (2017/07/04)

應該也可以用民法第824之1條來解這一題~

民§824-1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6F
biceileen 小一上 (2018/06/16)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不動產分割,要完成移轉登記後,才能說是取得「所有權」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若其中有人不履行分割契約,已逾時效時,可提請法院裁判分割。

224.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