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訴願第82條第2項:受理訴願機關未做第2條第1項決定前,應做為之機關以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為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之。
138.甲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其提出之申請案件,逾 2 個月仍未為准駁,乃向臺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