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只有適法性監督,沒有適當性監督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20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審議?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