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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467號解釋之見解,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必須具備之要件為何?
(A)自主組織權與處理自治事項之權
(B)辦理自治事項與執行委辦事項之權
(C)行政監督權與政策規劃之權
(D)具有地方預算編製地位之權
公職◆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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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365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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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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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9/11)
釋字467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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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大二上 (2012/09/1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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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467號解釋之見解,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必須具備之要件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