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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行政處分之執行,於行政爭訟救濟程序開始後,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在一定要件得命停止執行
(B)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C)訴願機關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D)不得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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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3/16)
第 299 條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看完整詳解
34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5/28)

補上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299條(假處分之限制)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D)。

看116條

第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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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0/09)

行政處分之執行,於行政爭訟救濟程序開始後:
(A)行政法院在一定要件得命停止執行
(B)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C)訴願機關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D)得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
 

36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5/17)

阿摩試題的選項(D)與原試題的選項(D)不同!以下以原試題之選項說明:

(A)行政法院在一定要件得命停止執行

《訴願法》第93條:「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I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I.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II.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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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處分之執行,於行政爭訟救濟程序開始後,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