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主要係依據下列那一個原則,而要求職權命令應於該法實..-阿摩線上測驗
12F 莫忘初衷 高三下 (2016/12/01)
1.限制人民自由=必須有法律授權(憲法說的,他是大哥) 2.二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三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僅依職權竟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違反大哥說的話) 此兩種分法學界各有千秋 3.但行程174只承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限期2年內職權命令必須找到行為法的授權,否則失效,這即是赫赫有名的落日條款,如果你找到行為法的授權,那麼就等同法規命令了,所以台灣最終只會有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職權命令要嘛兩年後失效、要嘛兩年後轉成法規命令。(積極態度) 4.但釋字479提到,行政機關雖然可以依職權訂定職權命令為必要的補充,但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加以規定唷!! 如果這個職權命令是對人民有所限制的,就要兩年內找到行為法的授權,否則失效 但如果你只是細節性、技術性的職權命令,沒有侵害到人民,那麼也是可以讓你存在的(消極態度) 有錯請糾正 t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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