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 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 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 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 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第3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13 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以下有關職業學校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