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多久訪視評鑑一次?
(A)每一學期
(B)每一學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5F
Hsiao-Fan Lo 國三下 (2013/07/12)
特教法--三年
特教法細則--兩年
6F
Lynn 高二下 (2013/11/16)
102/1/23 特殊教育法
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7F
Lynn 高二下 (2013/11/16)
102/7/12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提及評鑑

34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阿摩線上測驗